最高检指导的研讨会探讨“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

最高检指导的研讨会探讨“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

8月14日消息,据检查日报报道,在上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指导、浙江省检察院、最高检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办的“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与财产处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表示,近年来,虚拟货币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洗钱”工具,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其价值及开展司法处置,实践中观点不一,亟须统一明确。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王宇彤指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在国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并未规定虚拟货币系违禁品。因其本身具有类金融属性,故仍不能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任素贤也认为,虽然《通知》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功能属性出发,将虚拟货币作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对象,相当于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财产的本质属性在于可转让性,且未被法律明令禁止。我国虽然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但没有完全禁止个人持有和转让,虚拟货币仍具有财产属性。

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浙江省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吴俊洁提出两种思路:一是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二是已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按人民币金额认定;未兑换的,按照案发日的国际市场交易价格认定。淘天集团安全部总监谢虹燕建议以被害人购买时或者受损时的市场交易价来认定,以更好维护被害人财产权益。关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刘道前提出,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过交易所冻结涉案账户;对于采用冷钱包交易的,可通过侦查措施查找到冷钱包或密钥予以扣押。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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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根据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行为进行推广与背书,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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