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打官司,法院怎么判?

通过对检索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虚拟货币挖矿的主要争议为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撰文:孙钰杰,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01 掘金区块链

挖矿,本义是指对天然矿产资源的开采。而在互联网语境下,挖矿被赋予了新的含义,2021 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定义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打官司,法院怎么判?

虚拟货币矿场(新闻资料图)

近期,我们将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判例进行归纳整理,发现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争议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大多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类型。通过检索,截止 2023 年 7 月 5 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 61 篇、合同有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 7 篇、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判决或者裁定有 24 篇。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打官司,法院怎么判?

通过对检索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虚拟货币挖矿的主要争议为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对相关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处理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挖矿合同有效

部分法院认为,矿机具有财产属性,故关于矿机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1 民终 11624 号张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交易标的物之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结合在案证据显示,该矿机并非仅能对接生成上述所谓「BSN 币」,故即使上述「BSN 币」已下架,亦不能排除上述矿机经凝结人类抽象劳动后,可以产生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征的其它虚拟财产等财产性权益的可能性。综上,法院确认张某、何某就案涉矿机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该份判决书中,法院也同时认定买卖 BSN 币的合同有效。

2.挖矿合同无效

大多数法院均认为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1581 号陈某与广东星蓝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陈某委托星蓝公司开发计算机软件,并向其支付 30 万元款项。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是用于销售实体矿机产品配套使用的软件,开发目的在于推介并适配专用计算机在 IPFS 协议中获取虚拟货币并获取收益。由于通过专用计算机获取虚拟货币的活动消耗大量能源,而且虚拟货币的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虚假资产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利益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涉案合同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陈某作为委托方,对于涉案软件开发所涉及的政策规定、法律风险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软件开发的实际目的、可能达到的实际效用应当是明知的,其委托开发的软件因涉及虚拟货币生产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陈某对此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星蓝公司作为开发方,对涉案软件开发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亦应属知情,但其仍然接受陈某的委托开发涉案软件,对合同无效亦具有相应的过错。因此,陈某与星蓝公司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大多数法院以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包括矿机的买卖合同,并未对该类合同进行严格的定性和分析。

3.法院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个别法院认为合同内容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 02 民终 3438 号杭州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所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对杭州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该案中,法院并未对矿机的功能和属性进行严格区分和定性,而是根据矿机的功能性对该案不予受理。

02 法院最新审批指导

2023 年 5 月《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 85 条为人民法院审理「与『挖矿』有关的纠纷」提供了明确审判思路:要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03 曼昆律师提示

1、合同有效的类型多为矿机的买卖合同,即基于矿机本身的财产性而认定案涉合同有效,但并不是所有的此类都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该类案件中仍有显现。

2、合同无效的依据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结果却有不同:或判决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3、关于涉虚拟货币的挖矿中涉及的主要争议即合同效力问题,建议多关注相关公共政策,把握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及具体履行情况并注重对是否构成过错进行合理评估和证据留存,避免后续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04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5 相关政策梳理

2013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2017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强调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提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18 年 8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示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2021 年 5 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主体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2021 年 9 月 3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1 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 号)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2021 年 9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 10 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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