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王萍:在监管沙盒模式下推进我国NFT数字藏品市场的法治建设!

广东金融学院王萍:在监管沙盒模式下推进我国NFT数字藏品市场的法治建设!

2022年12月25日,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以“金融稳定与创新的法治保障”为题主办第九届中国•南方金融法治论坛暨2022年学术年会。来自高等院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相关业界的金融法学理论与实务专家、学者近100人参加了这一学术盛会。

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王萍副教授围绕“论监管沙盒下我国NFT数字藏品市场的法治建设”做主题发言。

她表示,NFT是指非同质化通证,与其他数字货币不同,NFT是存在于区块链上的数据,具有唯一性和独特性。“在我国,NFT主要表现为数字藏品,且具有合规性,腾讯、阿里、网易等互联网企业都设立了相关的交易平台。与国外应用公链不同,我国NFT市场走的是联盟链发展的道路。由于NFT具有独特性,可能会出现一定时期内的资产增值。目前我国对于NFT数字藏品的监管还是比较严格的,禁止利用它过度炒作。”

关于NFT的法律定性问题,首先,NFT是否符合传统法律意义上对“物”的定义?王萍表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物”应该是有体的,且具有排他性和稀缺性。NFT不具有有体性,而是存在于区块链上的数据,从这个角度而言,将它认定为民法上的“物”是不合适的。

第二,NFT是否属于证券化的金融工具?王萍指出,NFT作为非同质化通证,与股票证券、加密货币等有很大区别,不具有普通金融工具的流通属性,并没有被纳入证券的监管范围。 

第三,NFT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NFT数字藏品以数据代码形式,存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将NFT作为虚拟财产,不利于NFT与数字代币进行有效切割,也并不符合其发展趋势。”

“个人认为,NFT应该属于一种权利凭证。NFT之间不能相互交换,单个NFT也不能被拆成若干子单位。购买者一旦获得了NFT数字凭证,就可以享有NFT的财产权,包括转售、转赠、继承和遗赠等权益,并不排斥原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复制、展出、传播等权利。”王萍说。

在监管方面,王萍提出NFT领域治理可以适用“监管沙盒”机制。“NFT目前面临的挑战,一是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二是我国关于数字藏品的市场规则尚不完善,对于加密数字货币与NFT的监管未做严格区分,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投机炒作等方面存在风险。在此背景下,监管沙盒能提供一个相对宽泛的范畴,在一定程度内达到风险可控。”

在法治建设方面,王萍建议,一是分离立法与执法主体,由央行、工信、网信、证监等相关部门制定上位法,而执法主体可以落实到各个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二是制定NFT数字藏品的合法性规则,目前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空白,可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则明确其合法性;三是对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进行类型化设置,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则之外,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在准入、运作和退出等各环节明确标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NFT交易平台完善合规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业实践。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钟雨欣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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